湖南法治報訊(全媒體記者 王薇 通訊員 陳晶)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該案由醴陵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羅旿擔任審判長,茶陵縣縣長朱毅強、茶陵縣公安局局長潘楊作為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醴陵市人大代表、相關行政單位、部門代表共十余人旁聽庭審。

2025年1月17日,吳某與鄰居雷某因建房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產生肢體沖突,后雷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為輕微傷。2025年4月15日,茶陵縣公安局對吳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吳某行政拘留七日,因其年滿70周歲,決定不予執(zhí)行行政拘留。吳某不服,向茶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茶陵縣人民政府經復議審查認為茶陵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程序輕微違法、未正確適用法律依據,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茶陵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但未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現場,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圍繞被訴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事實認定、程序合法性及法律適用等核心爭議焦點,依次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并展開充分辯論。庭審秩序井然,程序嚴謹規(guī)范。庭審中,朱毅強、潘楊不僅就涉案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回應,更結合案件審理反思了執(zhí)法工作中的改進方向。
今年以來,醴陵法院堅持以實質化解糾紛為導向,開展院長開庭+行政首長出庭庭審示范活動6場,以“頭雁”之效,發(fā)揮“關鍵少數”示范帶動作用。下一步,醴陵法院將繼續(xù)通過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府院聯(lián)動化解糾紛機制、邀請行政機關同堂學習等多種方式,為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搭建有效平臺,推動行政機關從“被動應訴”向“主動預防”轉變,助力法治政府建設。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